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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000007號謝松樹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三113台抗7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松樹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號謝隆昌與鄭又榕等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謝松樹之本院民事裁定
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謝松樹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
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
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
項規定,於113年2月1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吳依磷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2月20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吳依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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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台抗7 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