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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002742號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2台上2742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林拓明等與林奇偉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林黃秀杏等4人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張林玲媛、林玲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另應受送達人林黃秀杏、林博文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1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2月1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心怡保管,應受送達人林黃秀杏等4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2月20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判決節本1件。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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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