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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000052號陳國棟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3台抗52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國棟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2號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與陳國棟間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陳國棟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陳國棟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2月2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金勝保管,應受送達人陳國棟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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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台抗52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