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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002788號鄭百甫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2台上2788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鄭百甫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88號鄭百成等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鄭百甫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鄭百甫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37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3月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心怡保管,應受送達人鄭百甫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3月1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判決節本1件。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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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