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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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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002255號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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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對應受送達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55號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等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107年度台聲字第1354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於113年2月29日以111年度台聲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3月1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禹任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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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台聲2255_1111130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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