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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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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001195號陳三郎即三朗廣告美術社、宋財鄉即宋百翔食品行、陳東明即弘如工程行、鑫泰金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太郎、陳秀明即秀明福德宮、覃美芳、陳聚志、何春森、李玉琳、陳世彬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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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2台聲1195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三郎即三朗廣告美術社、宋財鄉即宋百翔食品行、陳東明即弘如工程行、鑫泰金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太郎、陳秀明即秀明福德宮、覃美芳、陳聚志、何春森、李玉琳、陳世彬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95號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等與新北市秀明福德慈善協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陳三郎即三朗廣告美術社、宋財鄉即宋百翔食品行、陳東明即弘如工程行、鑫泰金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太郎、陳秀明即秀明福德宮、覃美芳、陳聚志、何春森、李玉琳、陳世彬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3月25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趙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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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聲1195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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