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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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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001998號黃秀芳、黃柏智、黃品龍、Rex Harrison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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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12台上1998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黃秀芳、黃柏智、黃品龍、Rex Harrison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龍巖股份有限公司與黃宗德(兼黃葉冬梅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黃秀芳、黃柏智、黃品龍、Rex Harrison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黃秀芳、黃柏智、黃品龍、Rex Harrison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93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4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3月2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詩璿保管,應受送達人黃秀芳、黃柏智、黃品龍、Rex Harrison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3月28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函 稿 代 碼:CV0502 ˉ沿用前公示送達公告II(民訴151條第2項)
股       別:展股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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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上1998_公示送達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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