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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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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000176號羅黃彩連之民事上訴理由(三)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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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台民丙字第1130000023號
主旨:對當事人羅黃彩連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
項規定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76號蔡
滿慧等與黃進府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當事人羅
黃彩連應受送達之文書無法送達,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
二、茲續有應送達於該當事人之民事上訴理由(三)狀繕本1
件,業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規定
於113年4月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為公示送達。
三、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駱國堯保管,希應受送達人羅黃彩
連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
年4月3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上訴理由(三)狀節本1件。
書記官  駱國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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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上訴理由(三)狀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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