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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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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000164號鮑佩晴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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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01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13台抗164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鮑佩晴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4號周惠竹因與曾勁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鮑佩晴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鮑佩晴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5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4月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賴立旻保管,應受送達人鮑佩晴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4月2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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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台抗164_公示送達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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