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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000113號李世根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七113台抗113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李世根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3號丁應傑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除去租賃權)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李世根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李世根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4月3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心怡保管,應受送達人李世根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4月4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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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台抗113民事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