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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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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000209號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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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二113台抗209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謝諒獲與法務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謝諒獲前經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68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3年4月3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禹任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4月4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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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台抗209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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