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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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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000242號李毅鋒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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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3台聲242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李毅鋒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42號王思銘與廖憲宗等間請求拆屋

       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對於應送達李毅鋒之

       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李毅鋒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

       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

       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

       項規定,於113年4月1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宜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4月12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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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台聲242(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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