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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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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28、529號姜榮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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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3台聲528、529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28號、第529號姜榮昇與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14號、第1415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前經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405號、第1406號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2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蔚菁保管,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5月21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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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台聲528、529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5-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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