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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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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21、522號姜榮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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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3台聲521、522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21號、第522號姜榮昇與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第494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前經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92號、第1393號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2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蔚菁保管,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5月21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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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台聲521、522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5-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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