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supreme/inner_bg.jpg)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000985號蘇鉦程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台刑六松112台上985字第11300000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蘇鉦程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蘇鉦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應送達蘇鉦程之
文書無法送達,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
第1063號裁定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茲續有應對之為送達
之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85號刑事判決正本1件,仍應為
公示送達。
二、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台上字第985號
上 訴 人 巫峰吉
洪睿謙
陳峰乾
黃俊勳
黃馨慧
陳志楷(原名陳智翔)
林瑋慶
蘇昱樺
上 列 1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士煉律師
陳怡安律師
陳愛妮律師
上 訴 人 蘇鉦程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
字第1063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18
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