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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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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000649號黃素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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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3台上649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黃素秋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49號吳沃澤等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黃素秋之本院 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黃素秋前經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18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2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黃素秋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5月25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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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台上649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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