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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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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001043號徐榮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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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11台上1043字第1130000005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徐榮彥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徐榮彥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1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2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媖如保管,應受送達人徐榮彥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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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台上1043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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