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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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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002132號高鴻文、涂志文、游秀鶴、游文豪、吳美妙 、吳明強、雷祥立、雷祥家、RAYMOND JOSEPH KRASZEWSKI(可瑞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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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1台上2132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高鴻文、涂志文、游秀鶴、游文豪、吳美妙 、吳明強、雷祥立、雷祥家、RAYMOND JOSEPH KRASZEWSKI(可瑞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32號黃景德與游文賢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高鴻文、涂志文、游秀鶴、游文豪、吳美妙 、吳明強、雷祥立、雷祥家、RAYMOND JOSEPH KRASZEWSKI(可瑞安)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高鴻文等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2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書英保管,應受送達人高鴻文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5月29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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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度台上字第2132號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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