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審字第000673號馬秀玲(Show-Lin Chow)、馬秀麗(Shirly Ma)、馬秀珍(Show-Chen Ma)之民事上訴理由㈢狀繕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二113台審673字第1130000006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馬秀玲(Show-Lin Chow)、馬秀麗(Shirly M
a)、馬秀珍(Show-Chen Ma)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審字第673號馬兆民與馬秀山等間請求分割
遺產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馬秀玲(Show-Lin Chow)、馬
秀麗(Shirly Ma)、馬秀珍(Show-Chen Ma)之民事上訴理
由㈢狀繕本1件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上訴理由
㈢狀繕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
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2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
告。
三、前項繕本由本院書記官吳依磷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5月29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上訴理由㈢狀節本1件。
書記官 吳依磷
檔案下載
- 113台審673 民事上訴理由㈢狀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