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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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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2、44、46、55、59、61、71、96、97、127、255、256號姜榮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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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3台聲42、44、46、55、59、61、71、96、97、127、255、256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2號、第44號、第46號、第55號、第59號、第61號、第71號、第96號、第97號、第127號、第255號、第256號姜榮昇因與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2件,經本院以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3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沛侯保管,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影本12件。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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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台聲42等裁定影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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