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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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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23、524、525、526號姜榮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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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3台聲523、524、525、526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23號、第524號、第525號、第526號姜榮昇與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等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4件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前經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94、1395、1263、1264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4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3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高俊雄保管,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5月31日)起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影本4件。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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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台聲523等裁定影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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