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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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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000334號蘇信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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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3台抗334字第113000000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TMT CO.,LTD)法定代理人蘇信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34號HYUNDAI SAMHO HEAVY INDUSTRIES CO.,LTD.與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TMT CO., LTD)間聲請破產宣告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TMT CO.,LTD)法定代理人蘇信吉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TMT CO.,LTD)法定代理人蘇信吉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3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賴立旻保管,應受送達人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TMT CO.,LTD)法定代理人蘇信吉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6月1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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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台抗0334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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