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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002407號許璧瑩(即許峻銘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2台上2407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許璧瑩(即許峻銘之承受訴訟人)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07號許璧瑩(即許峻銘之承受訴訟人)等與祭祀公業吳則茂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許璧瑩(即許峻銘之承受訴訟人)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許璧瑩(即許峻銘之承受訴訟人)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3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金勝保管,應受送達人許璧瑩(即許峻銘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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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台上2407-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