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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000059號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台民八113台簡抗59字第113000000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59號張粘麗卿與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為追加之訴提起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6 月3 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曾韻蒔保管,應受送達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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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民事_113台簡抗59節本-OCR.pdf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