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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000265號張錫強、張文毅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12台上265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張錫強、張文毅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5號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與楊淑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上訴人各自提起上訴、一部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張錫強、張文毅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張錫強、張文毅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6月7 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麗蘭保管,應受送達人張錫強、張文毅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6月 8 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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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台上265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