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002034號吳明霖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刑九惇113台上2034字第11300000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吳明霖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吳明霖偽造文書案件,應送達吳明霖之文書無法送達,前
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8號公示送達
公告在案;茲續有應對之為送達之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
034號刑事判決正本1件,仍應為公示送達。
二、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三、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台上字第2034號
上 訴 人 吳明霖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
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68號,起訴
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0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