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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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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23、629號姜榮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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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3台聲623、629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23號、第629號姜榮昇與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2件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前經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69、1422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2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6月1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沛侯保管,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6月18日)起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影本2件。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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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台聲623等裁定影本pdf
  • 發布日期:113-06-19
  • 更新日期:113-06-1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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