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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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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001265號余烈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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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九110台上1265字第1130000005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余烈章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余烈章與新北市政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余烈章之本院110年度台上1265號民事判決正本1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6月1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禹任保管,應受送達人余烈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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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台上1265_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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