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000737號李陳昭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3台上737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李陳昭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37號陳永富與陳永昇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李陳昭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李陳昭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95號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6月2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蔚菁保管,應受送達人李陳昭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6月25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檔案下載
- 113台上737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