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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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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000601號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兼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代收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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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3台聲601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兼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代收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01號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應送達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兼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代收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6月25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6月26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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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台聲601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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