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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000997號馬秀玲(Show-Lin Chow)、馬秀麗(Shirly Ma)、馬秀珍(Show-Chen Ma)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二113台上997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馬秀玲(Show-Lin Chow)、馬秀麗(Shirly M
a)、馬秀珍(Show-Chen Ma)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97號馬兆民與馬秀山等間請求分割
遺產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馬秀玲(Show-Lin Chow)、馬
秀麗(Shirly Ma)、馬秀珍(Show-Chen Ma)之本院民事裁
定正本1件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
定,於113年6月__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吳依磷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6月__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吳依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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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台上997 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