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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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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000849號林欣融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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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2台抗849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欣融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49號林珈禎等因與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承當訴訟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林欣融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849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6月2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秀月保管,應受送達人林欣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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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抗849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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