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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000422號黃慈姣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3台抗422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黃慈姣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22號黃慈姣因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與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參加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黃慈姣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黃慈姣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媖如保管,應受送達人黃慈姣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7月9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檔案下載
- 113台抗422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