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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李龔祐之判決正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11台上713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李龔祐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3號鄭士鈴等與煌騏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李龔祐之本院
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
定,於113年7月5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宜玲保管,應受送達人李龔
祐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7月6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檔案下載
- 111台上713(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