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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001884號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朱海鳳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九112台上1884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朱海鳳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王文賢與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朱海鳳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朱海鳳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3年7月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禹任保管,應受送達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朱海鳳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7月10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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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台上1884_113.6.14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