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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000347號樫埜由昭(KASHINO YOSHIAKI)、林宗漢、王佶之民事上訴補充理由(四)狀繕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3台上347字第1130000015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樫埜由昭(KASHINO YOSHIAKI)、林宗漢、王佶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7號事件,對於應送達樫埜由昭(KASHINO YOSHIAKI)、林宗漢、王佶之民事上訴補充理由(四)狀繕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樫埜由昭(KASHINO YOSHIAKI)、林宗漢、王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上訴補充理由(四)狀繕本各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16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樫埜由昭(KASHINO YOSHIAKI)、林宗漢、王佶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7月17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上訴補充理由(四)狀繕本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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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台上347 上訴補充理由(四)狀繕本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7-18
- 更新日期:113-07-1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