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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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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000856號張承圭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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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三113台抗856字第114000000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張承圭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56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與張承圭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張承圭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張承圭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4年8月1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張承圭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4年8月15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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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台抗字第856號民事裁定節本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15
  • 更新日期:114-08-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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