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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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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000926號裴氏萍(BUI THI BINH)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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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4台上926字第114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裴氏萍(BUI THI BINH)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26號吳坤熙與吳柏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裴氏萍(BUI THI BINH)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裴氏萍(BUI THI BINH)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4年8月1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書英保管,應受送達人裴氏萍(BUI THI BINH)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4年8月19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檔案下載

  • 114年度台上字第926號判決(節本)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18
  • 更新日期:114-08-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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