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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000481號蔡碧珠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二114台抗481字第114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蔡碧珠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81號蔡季玲等與蔡國賢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提起一部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蔡碧珠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蔡碧珠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4年8月2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胡明怡保管,應受送達人蔡碧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4年8月28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檔案下載
- 114年度台抗字第481號裁定節本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27
- 更新日期:114-08-2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