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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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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001395號斯幼寧、斯愛寧、斯嘉寧(即周濂之承受訴訟人)、邢毓瀚、邢忠婷、邢忠嫻、邢忠遠(即周溱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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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4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4台上1395字第114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斯幼寧、斯愛寧、斯嘉寧(即周濂之承受訴訟人)、邢毓瀚、邢忠婷、邢忠嫻、邢忠遠(即周溱之承受訴訟人)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95號張聰榮與周涓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斯幼寧等(即周濂之承受訴訟人)、邢           毓瀚等(即周溱之承受訴訟人)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斯幼寧等(即周濂之承受訴訟人)、邢毓瀚等(即周溱之承受訴訟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             114年9月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金勝保管,應受送達人斯幼寧等(即周濂之承受訴訟人)、邢毓瀚等(即周溱之承受訴訟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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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台上1395節本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05
  • 更新日期:114-09-0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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