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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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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001453號梁名範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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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4台上1453字第114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梁名範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梁素貞等與梁詠善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梁名範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梁名範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4年9月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區衿綾保管,應受送達人梁名範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4年9月10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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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節本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09
  • 更新日期:114-09-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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