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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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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000126號邱素梅之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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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4年9月12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丙字第1140000046號 主旨:對當事人邱素梅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規定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26號陳 美云與陳高秀珍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當事人邱 素梅應受送達之文書無法送達,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   二、茲續有應送達於該當事人之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繕本1件 ,業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 14年9月1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為公示送達。 三、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駱國堯保管,希應受送達人邱素梅 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4年9 月13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繕本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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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重上126號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繕本節本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12
  • 更新日期:114-09-1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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