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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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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000488號莊馥帆、黃珍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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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二114台上488字第114000000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莊馥帆、黃珍云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88號甲等與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莊馥帆、黃珍云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莊馥帆、黃珍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4年9月16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胡明怡保管,應受送達人莊馥帆、黃珍云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4年9月17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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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年度台上字第488號判決節本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16
  • 更新日期:114-09-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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