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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001362號陳建國之判決正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九114台上1362字第114000000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建國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林春木與陳瑞賢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陳建國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陳建國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禹任保管,應受送達人陳建國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4年9月25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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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台上1362_1140903判決節本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24
- 更新日期:114-09-2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