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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001602號陳華祥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4台上1602字第114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華祥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與陳鄭月嬌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陳華祥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陳華祥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4年9月3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區衿綾保管,應受送達人陳華祥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4年10月1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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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節本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01
- 更新日期:114-10-0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