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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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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000311號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玉麟)、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 for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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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01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4台抗311字第1140000006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玉麟)、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 for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通知行使權利提出異議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玉麟)、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 for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4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4年10月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賴立旻保管,應受送達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玉麟)、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 for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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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節本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07
  • 更新日期:114-10-0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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