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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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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002210號李振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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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二113台上2210字第114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李振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馳特有限公司與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兩造各自提起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李振育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李振育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4年10月3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胡明怡保管,應受送達人李振育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4年10月4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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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判決節本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07
  • 更新日期:114-10-0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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