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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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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001400號張富美、張月雲、王張美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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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二114台上1400字第1140000005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張富美、張月雲、王張美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廖聘與廖碧上等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張富美、張月雲、王張美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4年10月2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胡明怡保管,應受送達人張富美、張月雲、王張美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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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裁定節本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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