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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001400號張信美、張約美、張明美、張安路、郭淑媚 、郭淑蕙、陳芝容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二114台上1400字第114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張信美、張約美、張明美、張安路、郭淑媚、郭淑蕙、陳芝容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廖聘與廖碧上等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張信美、張約美、張明美、張安路、郭淑媚、郭淑蕙、陳芝容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張信美、張約美、張明美、張安路、郭淑媚、郭淑蕙、陳芝容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4年10月2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胡明怡保管,應受送達人張信美、張約美、張明美、張安路、郭淑媚、郭淑蕙、陳芝容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4年10月22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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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