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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上字第000954號李隆晉之書狀繕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丙字第1140000052號 主旨:對當事人李隆晉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規定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54號余啟全與張秋 月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當事人李隆晉應受送達之 文書無法送達,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為公示送達在案。 二、茲續有應送達於該當事人之民事上訴理由狀㈠繕本1件, 業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4 年10月2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為公示送達。 三、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駱國堯保管,希應受送達人李隆晉 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4年1 0月30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上訴理由狀㈠繕本之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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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訴理由狀(一)繕本(節本)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9
- 更新日期:114-10-2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